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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频道规划与管理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3 生效日期: 2004-12-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广五字第093062730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五字第093062730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

壹、前言为提升有线电视之节目品质,提供民众适合阖家观赏的频段,并辅导广告专用频道之健全发展,特订定本原则。本原则将列为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评鉴标准,并作为营运许可证换发之裁量基础。本原则所使用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称「公益及阖家观赏频段」,指第二至第二十五频道。

二、称「公益区块」,指第二至第十七频道。

三、称「阖家观赏区块」,指第十八至二十五频道。

四、称「阖家观赏频道」,指「阖家观赏区块」内之频道。

贰、频道规划系统经营者应于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即依本规划规定播送,并于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频道之规划及其类型」营运计画变更申请。日后,则应依本原则第伍点「『频道规划及其类型』变更之管理」办理。

一、公益及阖家观赏频段规划原则:(频道规划详如附件一)

(一)公益区块之规划:

1.必载频道及频道位置:

(1)民视:第五频道(中部、宜兰及台东)或第六频道(北部、南部及花莲)。

(2)台视:第七频道(中部、宜兰及台东)或第八频道(北部、南部及花莲)。

(3)中视:第九频道(中部、宜兰及台东)或第十频道(北部、南部及花莲)。

(4)华视:第十一频道(中部、宜兰及台东)或第十二频道(北部、南部及花莲)。

(5)华视教育频道:第十二频道(中部、宜兰及台东)或第十一频道(北部、南部及花莲)。

(6)公视:第十三频道。

(7)原住民语频道:第十六频道。

注:原住民语频道未开播前,为提升频道使用效率,系统经营者得暂时使用该频道,暂时使用时,其播送频道类型以下列四种为限:符合地方需求之优质自制频道;有助营造英语环境、提供国际新闻信息之频道;发扬本土文化之优质频道;无商业利益之民间公益频道。原住民语频道开播后,即应定频播出该频道。原住民语频道开播后,若其节目数量不足时,本局得视情形同意该频道以并频方式播出。另,若系统经营者经营地区之第十六频道为禁用频道者,系统经营者得向本局申请变更原住民语频道之位置。

(8)客语频道:第十七频道。

2.预留必载频道之规划及其位置:必载频道应依法律规定办理,在必载频道未开播前,系统经营者得暂时使用该预留必载频道,暂时使用时,其播送频道内容,以下列四种类型为限:(其频道位置详附件一)

(1)符合地方需求之优质自制频道。

(2)有助营造英语环境、提供国际新闻信息之频道。

(3)发扬本土文化之优质频道。

(4)无商业利益之民间公益频道。

3.节目总表专用频道位置:第二频道。本频道系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设置,其内容应包含系统经营者名称、辨识标识、许可证字号、订户申诉专线、营业处所地址、频道总表、频道授权期限及各频道播出节目之名称等信息。

4.公用频道位置:第三频道。本频道系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设置,目的在提供民众免费公平近用公用频道之权利,系统经营者应依本局订定之「有线广播电视公益性、艺文性、社教性等节目专用频道规划要点」规定办理。

(二)阖家观赏区块之规划:

为维护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彰显媒体之社会责任,阖家观赏频道应播送教育新知类、卡通儿童类、旅游类或全频道为普级节目等适合阖家观赏的频道,其频道之位置为第十八至第二十五频道。

二、广告专用频道规划原则:

(一)广告专用频道之广告制播及内容不得有膻色腥,且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广告制播标准与相关法令之规定。

(二)广告专用频道不得置于公益及阖家观赏频段内(第二至第二十五频道),亦不得紧邻此频段旁播送,并应置于广告专用频道区块内或于其它频道区块与区块之间播送。

(三)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曾公告:广告专用频道数量之限制,为基本频道扣除公用频道及节目总表专用频道之总数的百分之十。本公告所称之「基本频道」应不包含广告专用频道、禁用频道及限用频道(未申准使用之频道)。广告专用频道之相关规划如下:

1.网络建置为550MHz频宽之系统,其广告专用频道总数上限为六个或七个,并依以下规定办理:

(1)广告专用频道置于三处(含)以下播送者,其频道总数以七个为上限。

(2)广告专用频道置于四处播送者,其频道总数以六个为上限。

2.网络建置逾550MHz频宽之系统,前550MHz频宽之广告专用频道的数量依前1目计算。

因超出550MHz频宽而新增的广告专用频道,其数量依本局之公告计算,且新增之广告专用频道不得于550MHz前频段内播送。

三、其它频道区块规划原则:

频道应依节目属性区隔,系统经营者安排频道应依收视户满意度调查及社会公益整体考量。

叁、预留必载频道及阖家观赏频道标准为维护民众收视权益,选择公益及阖家观赏频道时,除应符合下列标准外,并应考量频道之制播成本、收视率、得奖表现,且应以广告量少、回放率低、普及性节目多,以及无节目广告化之频道为优先。

一、符合地方需求之优质自制频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播系统经营者所服务之经营地区或邻近区域之地方特色节目,内容符合经营地区内民众之利益及需求,且全频道为普级节目者。

(二)节目内容旨在提供当地民众知识、教育、正当娱乐及信息者。

二、有助营造英语环境、提供国际新闻信息之频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频道为英语新闻节目或外语公共电视节目者。

(二)公正客观报导国际新闻,不偏袒特定国家、种族及社群者。

(三)愿意提供互惠措施,与我国进行节目交流,将我国之优质节目、正面消息及公共电视于其本国或世界其它国家播出者。

三、发扬本土文化之优质频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扬本土文化,且全频道为普级节目者。

(二)以本国人制播之节目为主,无外国戏剧节目者。

(三)播送本国题材、本土戏曲、传统风俗文化之节目合计达每周播送时数百分之八十以上,且以本国语言发音为主之频道。

四、无商业利益之民间公益频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以商业利益为经营目标,节目符合公益性、艺文性及社教性,且全频道为普级节目者。

(二)制播者之公益服务绩效卓著者。

(三)宗教性节目每周不超过十五小时者。

五、教育新知类频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播教育及新知之国内外优质频道。

(二)其为外国频道者,应每年定期制作具台湾特色之节目,并将该节目于其本国或世界其它国家播送。

六、卡通儿童类频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制播适合儿童及青少年观赏之动画、卡通、玩偶剧或专为儿童及青少年收视之国内外优质节目,且全频道为普级节目者。

(二)所提供之节目能维护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并有助于人格正常发展者。

七、旅游暨促进文化交流类频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增广人文见闻及促进文化交流之优质旅游频道,且全频道为普级节目者。

(二)其为外国频道者,应每年定期制作台湾人文、自然景观及台湾旅游特色节目,并将该节目于其本国或世界其它国家播出。

(三)其为国内频道者,应制播台湾人文、自然景观及台湾旅游特色之节目,且合计应达每周播送总时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肆、频道管理原则系统经营者频道播送之节目与广告应符合相关法令规定,并严禁节目广告化情形,违反者,依法处理。主管机关并对下列各项,加强管理:

一、系统经营者之公益及阖家观赏频段之频道每三个月考核一次,其节目有不符「参、预留必载频道及阖家观赏频道标准」规定者,依法处理。

二、公益及阖家观赏频段之频道播送之节目及广告,应以适合阖家观赏为原则,避免膻色腥画面,违反者,严格依法核处。

三、频道设有「广告开口」者,其广告内容应避免膻色腥画面,并应谨守有线广播电视法相关规定,不得超秒播出、不得滥用插播式字幕(跑马灯)。对于不符合规定者,将依法严格予以核处。

四、系统经营者之广告专用频道每半年进行考核一次。其内容及规划不符合规定者,依法处理(广告专用频道制播应遵守之法令规定,详如附件二)。

伍、「频道规划及其类型」变更之管理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频道之规划及其类型」为系统经营者营运计画应载明之事项,依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前段规定「……营运计画内容于获得筹设许可后有变更时,应向中央主管机关为变更之申请……」。因此,系统经营者依本原则进行频道调整以及日后相关之频道异动,皆属营运计画变更,应依下列规定申请。

一、系统经营者营运计画记载「频道之规划及其类型」有变更时,例如新增频道、频道数量变动(含广告专用频道数量)、频道位置变更、频道停播及其它频道规划及其类型变更情形,系统经营者应于频道异动一个月前,检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变更营运计画申请,并检具下列文件函知所属辖区直辖市、县(市)政府:

(一)变更内容对照表及说明。

(二)频道规划及使用情形表(如附件三)。

(三)当月之节目表。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文到后一周内对辖区系统经营者所提「频道之规划及其类型」之变更营运计画申请,提出意见送本局办理。

三、系统经营者依本原则办理频道规划,并于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提出「频道之规划及其类型」营运计画变更申请。惟基于时效,系统经营者应于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先依本原则规划频道,营运计画变更申请于审核后若有异动时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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