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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结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9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建房改[2005]366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精神,明确当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结息等有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计、结息方式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仍实行一年一定,利率水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二、自2006年1月1日(含)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改为在现行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主动与受委托商业银行联系,及时做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罚息利率调整的衔接,以及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的变更和相关配套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宣传。 
 


 
安徽省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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