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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8 生效日期: 2006-06-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6]191号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调整上网电价。我省平均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75分,调整后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1。 
  (一)解决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我省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2分。 
  (二)为解决从电网分离出来的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的经营困难,适当提高其上网电价。 
  (三)提高新投产电厂的标杆上网电价。我省新投产的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为0.356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每千瓦时为0.371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一律按上述电价执行。 
  (四)对不上省级电网销售的地方公用发电机组,其销售电价必须执行规定的全省统一销售电价,上网电价由当地供电部门与地方公用发电企业协商后,报市物价局审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其中: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每千瓦时0.83分(取消原价外加收的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每千瓦时0.18分),征收范围为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及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其他所有电量;地方水库、水电站后期扶持资金标准为每千瓦时0.05分,征收范围为扣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及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其他所有电量。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每千瓦时0.1分,征收范围为扣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及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其他所有电量。 
  四、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我省销售电价水平,平均销售电价提价水平为每千瓦时1.64分。调整后销售电价见附件2。 
  五、调整我省部分用户电价执行类别。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包括教学办公、宿舍用电等)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合并商业用电与非居民用电类别,合并后统一执行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 
  六、峰谷分时电价执行的范围、时段、峰谷电价浮动幅度仍按我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峰谷分时电价的批复》(皖价服〔2004〕106号)的规定执行,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3。 
  七、实施我省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各类城市和农村用户统一按附件2、附件3的规定执行。 
  八、我省趸售电价、趸售价区调整及农村电网运行维护费标准另行下文。 
  九、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十、请各地严格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方案顺利出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2、安徽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略) 
  3、安徽省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略)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安徽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单位名称 "装机容量(万千瓦)" "上网电价(元/千千瓦)" "核价发电利用小时" 备注 
  安庆皖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00 356 4500  
  池州九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00 371 4500  
  宿东汇源电热有限责任公司#4 13.75 371 4500  
  华电六安发电有限公司 27.00 371 4500  
  阜阳华润电力有限公司 128.00 371 4500  
  大唐淮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8) 21.00 371 4500  
  马鞍山第二发电厂二期 60.00 371 4500  
  铜陵电厂#4 30.00 371 4500  
  田家庵电厂#6 30.00 371 4500  
  淮南平圩第二发电有限公司 120.00 371 4500  
  淮北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 22.00 362 4500  
  合肥合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12.50 373 4500  
  芜湖发电厂三期 25.00 373 4500  
  淮南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00 378 4500  
  合肥电厂#3 12.50 393 4500  
  马鞍山电厂 25.00 393 4500  
  铜陵电厂#1、2 25.00 408 4500 含脱硫加价 
  马鞍山万能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00 404 4500 含脱硫加价 
  宿东汇源电热有限责任公司#1-3 17.50 400 4500  
  铜陵深能发电有限公司 30.00 400 4500  
  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23.00 327 5600  
  安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81.50 339 5600  
  淮北国安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60.00 403 4500  
  合肥联合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70.00 403 5500  
  芜湖兆达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5.00 414 5500  
  大唐淮北电厂 65.00 280 5800 厂网分离电厂 
  大唐淮南洛河发电厂 64.00 280 5800 厂网分离电厂 
  合肥燃机 11.40 980 3000  
  安徽兴源热电有限公司 7.50 393 4500  
  康源技改机组 387  
  淮北电厂#1、2 10.00 344 4500  
  安徽隆源热电有限公司 5.20 370 4500  
  芜湖绿洲环保能源公司 1.20 415 设计利用小时  
  安庆石化热电厂 20.00 332 2.1亿千瓦时 上网电量 
  淮南田南热电厂 1.20 373 4500  
  国祯阜阳热电厂 2.40 403 4500  
  滁州热电厂 3.90 398 4500  
  安庆力安公司 2.40 370 4500  
  安徽新源热电公司 8.00 403 4500  
  贵池电厂 5.00 388 4500  
  祁东煤泥矸石电厂 3.00 371 4500  
  大唐陈村水电站 19.40 225 4亿千瓦时 上网电量 
  梅山水电站 4.00 280 0.65亿千瓦时 上网电量 
  响洪甸水电站 4.00 280 0.65亿千瓦时 上网电量 
  佛子岭水电站 6.01 280 0.7亿千瓦时 上网电量 
  港口湾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6.00 400 1667  
  响洪甸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 8.00 850 1632  
  太平湖水力发电公司 3.00 327 设计利用小时  
  秦山核电二期 393  
  天荒坪电站 700 3.1亿千瓦时 上网电量 
  其他上省网销售的小火电 320 4500  
  其他上省网销售的小水电 300 设计利用小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230号 
 
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东电网公司: 
  为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为解决煤价上涨以及铁路运价调整对电价的影响,华东电网有关省市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0.44分钱、浙江省0.35分钱、江苏省0.4分钱、安徽省0.2分钱。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亏损电厂的上网电价,有关电厂电价具体水平见附件六。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有关发电企业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结果显示电厂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取消其脱硫电价。 
  (三)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联络线口子统配电量电价(含望亭电厂脱硫加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45元。 
  (四)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级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未安装脱硫设备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4004元、浙江省0.4045元、江苏省0.375元、安徽省0.356元、福建省0.364元;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含循环流化床机组)上网电价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五)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决定适当提高电价筹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省(市)电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提取标准均为每千瓦时0.83分钱。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安徽省、福建省每千瓦时再提取0.05分钱用于解决地方水库、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问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提取范围为省级电网在本省(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上述加价标准执行后,《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停止执行。 
  三、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的要求,向华东电网有关省级电网除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排)用电外的全部销售电量、自备电厂用户和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收取每千瓦时0.1分钱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省(市)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四、为缓解新投产机组对电网公司的影响以及电网投资还本付息压力,将上海浙江江苏省(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77分钱、0.25分钱和0.1分钱。 
  五、为解决以上电价调整对销价的影响,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有关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价标准(含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每千瓦时分别为:上海市2.2分钱、浙江省1.89分钱、江苏省2.34分钱、安徽省1.64分钱、福建省0.79分钱。各类用户电价具体调整标准见附件一至附件五。 
  六、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征收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同意上海市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批。提高居民生活电价时,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七、同意安徽省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农村用户电价降低的部分,由城市用户负担。 
  八、以上电价调整自2006年6月3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九、各地要继续严格执行对电解铝、电石、氯碱、铁合金、电炉钢、水泥等六类高耗能产业的差别电价政策,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产业用电价格实行优惠。要根据高耗能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淘汰落后的产能,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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