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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4 生效日期: 2006-04-24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发[2006]157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政务公开工作对于提高我党执政能力、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精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 [2005]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党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狠抓落实,稳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政务公开的推行,拓宽了群众参与卫生工作的渠道,加强了对医疗卫生行政行为的监督,推进了依法行政,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勤政廉政建设,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中央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再接再厉,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二、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是:使政务公开成为一项基本制度,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三、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
  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稳步实施。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明确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把政务公开工作与改进和加强机关工作结合起来,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增强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在制定重大政策、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过程中要注意征求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要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防止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要明确向社会公众公开和向内部职工公开的内容。
  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二)卫生部制定的各类指令性和指导性文件以及有关的解释、技术规范等。
  (三)法定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社会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和预防控制方法。
  (四)基建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大型医疗设备审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政策文件。
  (五)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食品、化妆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审批结果以及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放射防护等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结果;技术服务机构审定及监督检查结果。
  (六)全国执业医师和护土注册信息;全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基本信息、开展特殊医疗技术的准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大医疗事故处理情况等。
  (七)重点实验室、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报批的程序和结果;卫生技术评估与管理的相关规定、评估机构名单及卫生技术评估结论;适宜技术推广名单和基本信息;卫生科普相关材料与信息;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的各项信息。
  (八)与社会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组织机构的基本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卫生监督机构设立的举报电话、投诉箱等投诉举报渠道。
  (九)对重大事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情况,定期公布卫生执法监督对象和违法违规机构的一般信息,以及开展经常性卫生执法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行医、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职业卫生监督的有关情况。
  (十)有关卫生统计信息和综合调研报告。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
  需要向内部职工公开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奖惩、职称晋升、人才培养的有关文件及规定;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福利待遇、考勤考绩等信息。
  (二)机构设置、组织、职能以及各单位的基本联系方式,新职能、新业务的开展。
  (三)适宜公开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多、双边协议和协定等。
  (四)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四、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一)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发布政务信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
  (二)继续通过《卫生部公报》、《通告》、《卫生政务通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
  (三)积极探索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四)加强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在卫生部网站设立部长信箱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社会举报信箱。
  (五)在卫生行政许可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电子触摸屏、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六)把“两会”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作为倾听人民群众呼声的重要途径,保质、保量、及时答复,并在工作中采纳、落实有关建议和要求。
  (七)重视和加强信访工作,将信访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宣传卫生政策,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五、加强对全国卫生系统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
  部机关有关司局根据本司局职能加强对全国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划和指导。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院评价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重点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行为、医生开方用药、开单检查等进行评审,定期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和医疗服务投诉等社会关注的热点内容及社会评价向社会发布并公示。
  (二)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服务机构实行价格公开,增加收费透明度,统一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内容。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标牌、电子屏幕等,向群众宣传行业纪律和规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箱,接受群众举报。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患者和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推进电子化服务方式,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标准,公布法规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渠道。公开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等卫生行政许可的审批过程,定期公布卫生执法监督对象和违法违规机构的一般信息,以及开展经常性卫生执法监督检查、打击非法行医、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职业卫生监督的有关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公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需要,适时向社会发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技术措施、大众健康教育和自我保护措施等信息。

  六、建立健全推进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
  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各相关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公开事项如变更、撤销或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司局和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七、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部机关各司局和各直属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要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指导、协调政务公开的各项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推行政务公开的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政务公开的实践活动。
  驻卫生部监察局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监督。要把政务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司局、各单位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定期考评检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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