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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奖励社会各界捐赠都市计划公共设施公园广场绿地土地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6 生效日期: 2004-08-0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北府工新字第093054902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新字第093054902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社会各界捐赠都市计划公共设施公园广场绿地土地,以配合县政建设,特订定本要点。

  二、受赠土地之执行单位为本府工务局,并依台北县县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规定办理。

  三、本府于受赠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应即以府函致谢奖励捐赠者,并得依捐赠者之意愿,登录于本府网站之县民捐地名录内,五年内公开表扬。

  四、捐赠之土地依公告土地现值计,其土地所有权人除个人之捐赠价值达新台币(以下同)五仟万元以上,其余达三亿元以上者,得依捐赠者之意愿,由本府于捐赠地点之适当场所立碑,撰刻捐赠者姓名事迹纪念,若捐赠土地涵盖该都市计划公园、广场或绿地全部用地,则另以捐赠者姓名命名该公共设施名称,如○○纪念公园,给予名义上之奖励。

  五、捐赠土地除获本府谢函外,享有下列之礼遇:

  (一)邀请捐赠者参加本府举办之文化历活动、县政建设参观及艺文活动。

  (二)捐赠者除个人捐赠土地价值达三佰万元以上,其余达三仟万元以上,于接受本府谢函一年内,捐赠者及其指定者计五员,得享有免费参观本县下列公有风景区、古迹、博物馆:

  1.板桥林本源园邸。

  2.莺歌陶瓷博物馆。

  3.八里十三行博物馆。

  4.淡水古迹园区红毛城。

  5.乌来风景特定区。

  六、捐赠土地予本县各乡镇市公所者,由各乡镇市公所填具请奖事实检同有关证明文件及受奖人简历,报请本府依三、四、五点办理奖励。

  七、因都市计划变更、容积移转等具对价关系之捐赠土地案,不适用本要点规定。

  八、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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