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北府工新字第093054902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六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工新字第093054902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奖励社会各界捐赠都市计划公共设施公园广场绿地土地,以配合县政建设,特订定本要点。
二、受赠土地之执行单位为本府工务局,并依台北县县有财产管理自治条例规定办理。
三、本府于受赠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后,应即以府函致谢奖励捐赠者,并得依捐赠者之意愿,登录于本府网站之县民捐地名录内,五年内公开表扬。
四、捐赠之土地依公告土地现值计,其土地所有权人除个人之捐赠价值达新台币(以下同)五仟万元以上,其余达三亿元以上者,得依捐赠者之意愿,由本府于捐赠地点之适当场所立碑,撰刻捐赠者姓名事迹纪念,若捐赠土地涵盖该都市计划公园、广场或绿地全部用地,则另以捐赠者姓名命名该公共设施名称,如○○纪念公园,给予名义上之奖励。
五、捐赠土地除获本府谢函外,享有下列之礼遇:
(一)邀请捐赠者参加本府举办之文化历活动、县政建设参观及艺文活动。
(二)捐赠者除个人捐赠土地价值达三佰万元以上,其余达三仟万元以上,于接受本府谢函一年内,捐赠者及其指定者计五员,得享有免费参观本县下列公有风景区、古迹、博物馆:
1.板桥林本源园邸。
2.莺歌陶瓷博物馆。
3.八里十三行博物馆。
4.淡水古迹园区红毛城。
5.乌来风景特定区。
六、捐赠土地予本县各乡镇市公所者,由各乡镇市公所填具请奖事实检同有关证明文件及受奖人简历,报请本府依三、四、五点办理奖励。
七、因都市计划变更、容积移转等具对价关系之捐赠土地案,不适用本要点规定。
八、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