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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费医疗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4-09 生效日期: 1980-04-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卫生局沪卫(80)第25号报告悉。
  一、民航总局已由军队交国务院领导,各地区管理局均实行企业管理,其退休干部的医疗费应由企业开支,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关于心脏起搏器报销问题,我两部在复黑龙江省卫生、财政局请示时,曾提出不能在公费医疗费中报销。
  但是,根据各地反映,经我们研究确定,凡是经医院认为病情确实需要,并且由医院安装在病人身体上的国产起搏器,可以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如果装配经批准由国外进口的起搏器,只能报销国产相似类型起搏器最高价格的费用,其超出部分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这项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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