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流资字第0930230794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南投县政府府流资字第0930230794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点
一、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鼓励民众检举盗滥采土石,以维护自然环境卫生、水土保持、观光资源与公共安全,爰依据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加强取缔陆上盗滥采土石处理方案」,订定本要点。
二、奖金核发对象:限于检察机关、警察机关、经济部、本府及其它有权受理检举机关未发觉盗滥采陆上土石情事前,于本府辖区内首先向本府或司法警察机关检举,因而查获未经许可之盗滥采土石行为人之检举民众。但同一违法地点业经查获盗滥采陆上土石情事者及以匿名或不以真实姓名检举者不在此限。检举民众身分资料及相关案件经本府确认无误后,始得办理奖金核发事宜。
三、奖金核发条件:经检举而依法查获盗滥采行为人并经依法处分罚锾者。
四、奖金核发额度:检举盗滥采土石案件,每件最高按罚锾金额之百分之三十核发奖金。但检举案件有连续处罚情形者,连续处罚部分不予核发奖金。
五、奖金核发程序:
(一)符合奖金核发条件,经本府依土石采取法办理行政罚锾处分者,先发给检举人奖金新台币五万元。
(二)盗滥采土石案件经缴清罚锾或移送行政执行处执行完毕者,再核发其余奖金,行为人未缴清罚锾或移送行政执行处未执行完毕者,不办理后续奖金核发。
六、检举要项:
(一)本县辖区内未经许可于公、私有地盗滥采土石行为。
(二)本县辖区内未依许可范围公、私有地之滥采土石行为。
七、受理检举单位:直接向本县辖区内检察机关、警察机关或流域管理局举报。
八、数人共同检举者,其奖金平均分配;数人先后分别检举者,其奖金发给最先检举者;数人分别检举而无法辨明检举时间先后者,其奖金平均分配。
九、检举人应于本府通知日起三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不予发放。
十、奖金发给后,如发现有诈领情事除应依法究责外,并追缴其已领奖金。
十一、受理检举之机关或人员,对于检举人之身分及其它详细相关资料,由专人造册严予保密,编入代号以密件列管,如有泄密情事,应依法惩处,藉以保障检举人之人身安全。
十二、经费来源:由本府土石资源基金支应。
十三、检举人因检举案件而有受威胁、恐吓或其它危害行为之虞者,各受理检举机关应立即洽请警察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