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闻字第093009194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院台闻字第093009194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行政院为建立公报制度,统一刊载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涉及人民权益之法令等重要事项,以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及保障人民权益之目的,特订定本要点。
二、行政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国定假日外,按日编印发行,并分类发行抽印本。电子文件并于公报信息网同步刊行。
公报每季发行光盘版合订本,并附编索引。
三、公报编辑分类如下:
(一)综合行政篇。
(二)内政篇。
(三)外交、国防及法务篇。
(四)财政经济篇。
(五)教育文化篇。
(六)交通建设篇。
(七)农业环保篇。
(八)卫生劳动篇。
四、公报刊登内容一览表如附件,其主要事项如下:
(一)法规。
(二)行政规则。
(三)公告及送达。
(四)处分。
(五)主动公开信息。
(六)特载:总统文告及院长谈话(不定期出刊)。
(七)专载:院会院长提示、决定、决议事项(原则每周一出刊)。
(八)转载:经总统公布之条约、法律、紧急命令(原则每周五出刊)。
(九)其它。
前项第六款至第八款之事项,以附册方式随公报发行。
五、公报之发行,除赠阅外,机关、团体或个人订阅,均应收取工本费,缴入国库。
公报电子文件提供免费查询及下载服务。
六、公报赠阅对象如下:
(一)总统府、五院及国家安全会议。
(二)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院研考会)。
(三)政府出版品寄存图书馆。
(四)乡(镇、市)立以上之公共图书馆。
(五)依事实需要经报院核定者。
前项各款赠阅之数量,由行政院研考会定之。
七、公报邮寄散失,应于该期公报出刊日期起二个月内申请补发,逾期不予补发。
八、已刊登公报之资料,由行政院研考会保管一年,期满依档案法相关规定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