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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0-11-08 生效日期: 1990-11-08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特作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由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农业部)统一领导;由黄渤海区渔政局(下称海区渔政局)组织有关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省级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条 从1991年起养殖、增殖放流需要的亲虾,原则上不再捕捞黄渤海春季自然活对虾亲虾(下称自然亲虾),以人工培育的越冬亲虾保障需要。


    第四条 严格控制损害对虾资源的作业。定置作业要压缩数量和网地范围,并不准超越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作业。为保障对虾进入渤海产卵繁殖,设立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定期分段禁渔,下列诸点顺次连线与海岸线所围海域分别为对虾洄游通道Ⅰ、Ⅱ、Ⅲ。
  (一)洄游通道Ⅰ:
  1.北纬37°23′05″,东经122°42′;
  2.北纬37°23′05″,东经123°30′;
  3.北纬36°00′,东经123°30′;
  4.北纬36°00′,东经122°00′;
  5.北纬36°15′,东经122°00′;
  6.北纬36°37′,东经122°30′;
  7.北纬36°54′,东经122°30′。
  每年2月15日至4月15日、11月10日至12月15日,禁止拖网作业,每年4月1-15日,禁止定置张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落网作业。
  (二)洄游通道Ⅱ:
  1.北纬37°30′,东经122°00′;
  2.北纬38°11′,东经122°00′;
  3.北纬38°00′,东经123°30′;
  4.北纬37°23′05″,东经123°30′;
  5.北纬37°23′05″,东经122°42′;
  每年4月6-20日,禁止拖网、定置张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落网作业。
  (三)洄游通道Ⅲ:
  1.北纬37°45′05″,东经120°35′;
  2.北纬38°20′,东经120°35′;
  3.北纬38°11′,东经120°00′;
  4.北纬37°30′,东经122°00′。
  每年4月16-30日,禁止拖网、定置张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小围网、绷网、落网作业。
  (四)渤海区严禁捕捞自然亲虾,对下列网具规定如下禁渔期:
  1.对虾流网、扒拉网、三重流网,为每年5月1-15日。
  2.挂子网(袖网、转轴网、架子网)樯张网、底张网、坛子网、大桶网、绷网,为每年5月1-15日。


    第五条 在黄海中部设立对虾亲虾休渔区,休渔区范围为以下四点连线以内海域:
  北纬36°00′
  东经122°00′
  北纬36°00′
  东经123°30′
  北纬35°00′
  东经122°00′
  北纬35°00′
  东经123°30′
  每年三月十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禁止拖网、对虾流网、三重流网、小围网以及其他捕捞对虾的渔具作业。


    第六条 山东南部对虾通道以外和海洋岛渔场,禁止专捕亲虾。为有效利用该区域非禁用渔具兼捕的自然亲虾,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发放自然亲虾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自然亲虾海上收购证,组织设立自然亲虾收购销点。具体管理办法由有关省制定。


    第七条 采购运输亲虾实行许可证制度,农业部授权由供应亲虾的省级主管部门发放。采购运输亲虾许可证须列明:持证单位、亲虾种类、数量、供应地单位、陆运或海运,以及途经主要路线、持证有效期限。自行改变运输路线、亲虾品种、与持证不符的,均按无证论处。无证采购、运输亲虾的,没收亲虾,并按亲虾价值的100%处以罚款,征得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用于补助亲虾越冬,或增殖对虾资源。
  渔政部门征得公安、交通部门同意,可在主要运虾路线设渔政检查卡(站),或渔政船在海上检查,以杜绝无证采购、无证运输。


    第八条 禁止养殖生产、增殖放流单位与个人,以及产销两地自行挂钩经营自然亲虾。违反规定的,按无证采购运输亲虾论处。


    第九条 各省(市)过去发布有关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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