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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医疗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2-12 生效日期: 1980-12-12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80)卫计字第209号
  最近,江苏河北等省卫生部门来电话反映,省民政部门在贯彻“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精神时,对国务院杨静仁副总理在讲话时,关于“对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医疗问题,各地卫生部门要负起责任”的指示,发生了误解,要求卫生部门同时负责医疗费用。
  对这个问题,我部参加会议的同志,根据历年的作法和现行的规定,在会上明确提出,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治疗,各级卫生部门应尽力给予便利,但所需费用不能由卫生部门负担,民政部副部长陈光同志在会议的总结讲话中,也提到“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要有卫生部门的诊断证明)的治疗和精神病人的治疗问题,今后,国务院还要召开专门会议进一步研究。”请根据上述情况,与民政部门联系,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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