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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30 生效日期: 2006-05-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6]7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规范各种业务培训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制定了《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河北省劳动保障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委关于业务培训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班(含研讨班)的管理,改革完善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促进业务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培训质量与效果,根据厅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学会、协会(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必须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业务的改革与发展,以提高公务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宗旨。开展有关理论、政策、业务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必须从工作需要出发,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按需施教,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果。
  第四条 举办培训班实行计划控制,各单位组织的培训统一纳入厅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未列入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的一律不准举办。具体工作由厅干部教育处(中心)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举办业务培训班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厅干部教育处(中心)。办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办班依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教材、教师等。
  第六条 厅干部教育处(中心)对各单位的办班计划要逐一审核,经综合平衡后,拟订全厅年度业务培训计划,报厅务会研究确定后,以厅办公室文件印发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劳动保障部门。
  第七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未能列入当年计划的业务培训班,由申办单位提出意见,经干部教育处(中心)同意后,报分管该项工作和分管干部教育工作的厅领导批准,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八条 举办培训班的事务性工作由厅干部教育处(中心)负责。厅机关各处室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培训班,确需进行的对系统干部或企业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统一由干部教育处(中心)负责实施,相关处室配合。由法律法规授权的执业资格培训除外。
  第九条 厅属事业单位、学会、协会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业务培训可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条 除法定授权的执业资格培训外,其它所有培训不得以厅名义发文,办班通知均由厅干部教育处(中心)以厅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名义下发或由相关事业单位自行通知。
  第十一条 厅干部教育处(中心)承办机关处室申报的培训班,接受相关处室的指导和监督。相关处室要在举办培训班1个月前,拟定教学方案及办班的具体时间、地点,商干部教育处(中心)共同确定。干部教育处(中心)要按商定的有关事项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业务培训班原则上不到外省举办。要充分利用厅内培训资源,尤其暑期要尽量安排在厅北戴河培训中心。培训中心要搞好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举办培训班原则上采取自收自支的形式解决经费来源,承办单位可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资料费,教材费按成本价格收取。有项目经费资助的培训班,经费从项目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向学员收取。举办培训班的收费,均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费票据。严格执行培训收费标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培训班有关工作人员、授课人员的差旅费等一切开支,应从办班经费中列支,不得在行政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与劳动保障系统以外的单位联合办班。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举办培训班的,取消其下一年度办班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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