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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妇产科专科医院建设和科学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合理配备人员,实现医疗与保健的密切结合,提高医疗、护理和保健工作质量,以适应当前开展围产保健、优生优育、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妇婴健康的需要,根据卫生部(78)卫医字第1689号发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结合专科医院的特点,提出《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
一、基本任务
妇产科专科医院的基本任务是:以医疗为中心,密切结合妇婴保健工作,搞好扩大预防,并承担一定的保健、科研和培训任务,对下级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二、机构设置
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按照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一般应设产科、妇科、计划生育科、保健科,有条件的医院设新生儿等科。医疗辅助科室和行政后勤部门,应根据医院的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置。
三百张床位的妇产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1。
表1:
--产 科-------产房、婴儿室
|-妇 科
|-计划生育科
|-综合手术科-------麻醉科
|-新生儿科--------(病理新生儿科)
--|-药 械 科 --检验-血库
| |-中心实验室---|-遗 传
| |-放 射 科 --病 理
院 | |-理 疗 科
长------| |-供 应 科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 | |-营 养 室 |---计划生育手术室
副 | | --超声波检验室 |---急诊室
院 院 | |---治疗室
长 长 | --预防保健科 |---急诊室
办 | |-门 诊------收费室
公 | |-护 理 部
室 --|-医 务 科--|---病案室
|-人事保卫科 |---统计室
|-总 务 科 |---图书室
--财 务 科
三、床位的分配比例
根据当地人口情况,医疗保健任务大小,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一般产科床位不可少于总床位的50%。
1.产科床位与婴儿床之比为1∶1
2.产科床位与分娩床之比为15-20∶1
(隔离分娩床不在内)
3.分娩床与待产床之比为1∶2-3
四、人员编制
根据妇产科专科医院的规模、任务和特点,病床与人员之比按1∶1.5-1.7计算。
婴儿床、分娩床、待产床另增加编制,其计算方法:
1.婴儿床与医师之比为20∶1
2.婴儿床与护理人员之比为3∶1
3.待产床与助产人员之比为2∶1
4.分娩床与助产人员之比为1∶2
5.待产床加分娩床与医师之比为3∶1
各类人员的比例:
1.行政人员和工勤人员占总编25%-30%
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70%-75%
2.卫生技术人员中
医师(含中医师)占23%-25%
护理人员占54%-58%
医技人员占18%-22%
3.高级医师的比例:
主任∶副主任∶主治医师∶医师为1∶2∶4∶8
4.医技人员中药剂、检验、放射等人员的比例,根据各医院具体情况而定。
5.妇产医院承担的医药科研和教学任务所需要人员已于总编内另增5%-7%。承担高、中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另增编12%-15%。
6.担当院外任务,如组织医疗队下农村、下厂矿,下基层、出国医疗等临时医疗任务所抽调脱产人员,按8%-10%配备,已计在总编数内。
五、工作量及人员配备
(一)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见表2)。
表2:医师和护理人员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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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名门诊 | 每名住院 | 每名护理人员担当病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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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每小 | 医师担当 | | 大、小 | 高 危 | 婴 儿 室
| | 日 班 | | |--------------
时工作量 | 病 床 数 | | 夜 班 | 妊 娠 | 正常婴儿 | 病理婴儿
--------|--------|---------|-------|-------|-------|------
4-5 | 10-15 | 8-12 | 18-22 | 6-10 | 15-18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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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
1.科主任:20-25床以上的科设正或副科主任,20床以下,但门诊工作量任务多亦可设科主任。
2.主治医师:25床以上设主治医师,病床少于25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
3.护士长:各病区及产房、婴儿室、手术室和供应室设护士长。
(三)护理人员和助产士配备
1.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5
2.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3
3.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1
4.门诊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及辅助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3∶1
5.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
6.门诊注射、治疗室与平均日门诊量之比为1∶300
7.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100
8.病房、门诊、产房、婴儿室、住院处、观察室、供应室、注射室、手术室等单位,每5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1名。
(四)医技人员的配备
1.检验人员
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
其他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
2.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0-200
3.药剂人员
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150
其他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
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70
4.放射人员
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60-80
技术人员与机台数之比为1.5∶1
5.麻醉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1-1.5∶1
6.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80
7.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0
8.超声波检测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80
9.其他医技人员(如理疗、心电图、胎心监护等)根据工作情况配备
(五)妇幼保健人员
开展基层妇幼保健(包括围产保健)、计划生育、宣传、培训、指导的工作人员占卫技人员的10%。
(六)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的配备
1.书记、院长:250床以下的医院设2-3人,250床以上的医院设3-5人。
2.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确定。
3.病人厨工:按每人担当25-30床计算。
4.配餐员:按每人担当40-50床计算。
5.病房卫生员:按每人担当20-25床计算。
6.洗衣工:按每人担当20-30床计算。
7.其他工勤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工勤人员编制内调配。
(七)医院的附属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等)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另计编制。
附:《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