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2 生效日期: 2006-09-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京商办字[2006] 39号
各区县商务局、局直属各单位、有关市级行业重点安全单位:
  现将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通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县、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9月28日前报市商务局安全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 张晋明
  电  话: 65248780  85163091
  电子信箱: bjzjm1950@163.com
  传  真: 65135946 北京市商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通报的通知
京安办字[2006]65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按照王岐山市长“向各区县、委办转发此电”和陆昊副市长的批示要求,现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6]1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今年1-8月份,全市共发生火灾死亡事故30起,死亡32人。事故起数同比增加9起,上升42.9%;死亡人数同比增加6人,上升23.1%。虽然全市未发生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但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竣。因此,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全国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进一步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有效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立即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当前正值火灾高发季节,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以及市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期案,加强日常管理,消除安全隐患,并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增强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处置能力。
  四、认真做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及时予以曝光,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请各区县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立即将此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本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并于9月30目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消防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冯印辉;联系电话:83970857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