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安监危化字[2006]11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3年8月份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加强监管,规范了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2006年本市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确保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按照国家规定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指导准备换证的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取得经营许可证后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
(三)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情况;
(六)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储存设备设施是否发生变化。
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报告》,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意见书》的形式报我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意见书
经营单位名称:
换证审查内容 |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
取证后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
|
取证后是否发现其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
取证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储存设备设施是否发生变化 |
|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
|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
|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
|
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
|
是否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
是否同意其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
(区县安监局盖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