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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2 生效日期: 2006-09-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发布文号: 京安监危化字[2006]11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3年8月份本市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以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加强监管,规范了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
  2006年本市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将换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为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确保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发放工作按照国家规定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安监危化字(2006)11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经营许可证换证的审批、发放工作。
    二、指导准备换证的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取得经营许可证后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情况;
  (三)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五)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情况;
  (六)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储存设备设施是否发生变化。
    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总结报告》,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意见书》的形式报我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意见书
经营单位名称:

换证审查内容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取证后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取证后是否发现其有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取证后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储存设备设施是否发生变化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经营条件、储存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是否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是否同意其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区县安监局盖章)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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