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1 生效日期: 2003-09-11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发监发[2003]258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4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应按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
  此复。
附件: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
  黑卫法监发[2003]484号
  卫生部:
  近日,我省接到一食品生产企业请示,拟开发生产海猪(荷兰猪、黑豚、豚鼠)肉粉。据调查,目前,我省海猪养殖户已达1000多家,年产海猪10万余只。海猪肉粉应按普通食品还是新资源食品管理,请批复。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