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发监发[2003]258号
黑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3]4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应按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
此复。
附件: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能否将海猪肉粉做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请示
黑卫法监发[2003]484号
卫生部:
近日,我省接到一食品生产企业请示,拟开发生产海猪(荷兰猪、黑豚、豚鼠)肉粉。据调查,目前,我省海猪养殖户已达1000多家,年产海猪10万余只。海猪肉粉应按普通食品还是新资源食品管理,请批复。
二00三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