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假药、劣药报告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05 生效日期: 1987-08-05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为掌握药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动态,及时查处假药、劣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二、报告内容:
  1.按“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一)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三)变质不能药用的。
  (四)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凡制、售、擅自用于临床者,应立案查处,及时报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二)超过有效期的。
  (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凡制、售或擅自用于临床者,应立案查处,及时报告。
  3.进口的不符合质量标准并已流入市场的药品,应予查处,及时报告。

  三、申报程序
  凡属制、售假药劣药案件,自案发之日起,经查证属实,即应填写表格,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卫生部药政管理局,抄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情报处。一时暂无法结案者,可待案件处理完毕,再另行报送处理结果。

  四、对报告者所提供的信息,将视其对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所达效果大小,据情况,可建议有关单位,予报告者以奖励或表彰等。对未予报告或阻拦报告,造成严重后果者,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五、凡了解报告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对报告内容保守秘密。若因失密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建议有关单位追究责任。

  六、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假药 制度 卫生部 报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