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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11 生效日期: 2006-05-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6]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05]17号),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处置范围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市市政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管线、燃气、热力、户外广告、路灯等公共设施突发公共事件及事故的应对工作。
  建设施工现场的城市公共设施、电力公共设施(非地下管线)、供排水公共设施 (非地下管线)、交通公共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公路及附属交通设施、客货运输场站、车站等)的突发公共事件及事故、人防工程事故由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市应对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二)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应对工作;
  (三)分析总结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五)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组成人员
  总指挥:吉林 副市长
  副总指挥:李 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陆海军 市市政管委主任
  成  员:张 工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于泓源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楠森 市规划委委员
       栾德成 市建委副主任
       吴沛济 市市政管委委员
       周正宇 市交通委副主任
       程 静 市水务局副局长
       臧增祥 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丁镇宽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局长
       赵玉池 市人防办总工程师
       白 新 市信息办副主任
       解建成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
       郭克利 市通信局副局长
       王守东 北京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刘锁祥 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向平 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徐 达 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 星 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
       何拥军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军省 北京城建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 蓟 中国网通北京市分公司网管中心总经理
       李维仁 市路灯管理中心副主任
       刘建文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
       李荣庆 东城区副区长
       曹长胜 西城区副区长
       张蔼华 崇文区副区长
       杜灵欣 宣武区副区长
       李 国 朝阳区副区长
       吴亚梅 海淀区副区长
       李昌安 丰台区副区长
       石玉贵 石景山区副区长
       王兰栋 门头沟区副区长
       刘顺林 房山区副区长
       赵玉影 通州区副区长
       李友生 顺义区副区长
       陈秋生 昌平区副区长
       张晓林 大兴区副区长
       李继合 平谷区副区长
       何春禄 怀柔区副区长
       王广双 密云县副县长
       刘玉民 延庆县副县长

  四、办事机构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市政管委。根据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落实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相关工作;组织制订、修订与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区县制定、修订城市公共设施事故专项应急预案;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负责应对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宣传教育与培训;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负责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演习、演练;负责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排查和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今后,如需调整市政府领导同志以外的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由成员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并报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自行发文通知,并报市编办、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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