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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发生食物中毒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7 生效日期: 2003-05-27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4月28日至5月19日,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陆续有学生出现腹痛、腹泻症状,累计发病167人。至5月22日,发病学生已全部治愈。
  5月19日,西安市卫生监督所接西安科技大学学生举报称该校出现疑似食物中毒。西安市及临潼区两级卫生监督人员前往西安科技大学临潼校区调查处理时,在校门口被校方以“防非”为由耽误两个多小时后方被允许进入校内。卫生监督员对该校临潼校区的学生食堂检查时发现:该校学生食堂存在操作间无明显功能分区、无冷盘间,食品储存、加工存在生熟不分,缺乏“三防”设施,苍蝇密度大,食品冷藏、通风排气设施不足等现象。
  5月25日,西安市临潼区卫生局根据现场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验结果,将此事件认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该校自4月28日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的二十多天里,未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使中毒学生逐渐增多,此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第 十六 条,对西安科技大学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针对食品卫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我部也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预防和控制“非典”工作的同时,务必重视食品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学校食堂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者,一律不得发证;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吊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名,干扰、阻碍各项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和集体供餐单位的经常性卫生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指导、检查和督促学校消除可能造成食品污染的隐患,减少食物中毒的发生。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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