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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卫生厅:
你厅苏卫药(89)第I7号文“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一九八一年六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几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 条、第 五十一 条、第 五十二 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中提到的“违法所得”,系指上列条款所述的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条、《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中提到的“非法所得”及《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中提到的“非法收入”其含义与上述“违法所得”的含义一致。
三、关于“正品价格”:系指商业零售价格,即零售商业企业向消费者供应时的划定价格。
四、《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之后,我部及有关部门并没有行文废止(85)卫药字第59号“关于对制售假药、劣药案件经济处罚的通知”。因此,除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抵触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外,其余规定仍应继续执行。
卫生部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