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卫法监发[2002]230号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山西晋城煤业集团寺河矿及选煤厂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晋煤集卫字[2002]220号)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河矿井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评价结论,你公司寺河矿及选煤厂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准予正式投产使用。
对于寺河矿及选煤厂在职业病防护方面仍然存在的问题,你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认真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在投产后三个月内反馈我部。
此复。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