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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8 生效日期: 2005-11-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培发[2005]153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5]3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职业培训机构、鉴定机构对外国人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组织实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凡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工种)的人员,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就业许可证时,应提供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具有外国特色的职业(工种)其本国政府或行业协会颁发并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外国人就业的管理,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外国人,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按照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持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函(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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