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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1 生效日期: 2005-11-0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74号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 二十 条规定,现将《直销员证》式样公告如下:
  一、证件正面式样
  证件宽11厘米,高16厘米,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由正反两面组成。证件底色为蓝色。
  直销地区是指直销员所隶属的直销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
  直销产品是指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上所载明的产品。
  企业标识是指由企业自行设计,用于代表企业形象的图形、文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组合。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将标识印制在证件上。
  证件式样如下(1:1比例)
  ┌─────────────────────────────────┐
  │┌─────┐                          │
  ││  企业 │直销员证                      │
  ││  标识 │                          │
  │└─────┘                          │
  ├───────┬─────────────────────────┤
  │  照    │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
  │  片    │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            │
  │       │其它职业:_________________            │
  ├───────┴─────────────────────────┤
  │直销地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直销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所属直销企业:(加盖公章)_______                  │
  │直销企业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直销企业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所属分支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直销员证号码:___________                     │
  │发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二、证件背面式样(1:1比例)
  ┌─────────────────────────────────┐
  │                                 │
  │              直销员行为守则             │
  │                                 │
  │  本人推销产品时,信守如下承诺:                │
  │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履行《直销管理条例》、《禁│
  │止传销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直销员的所有义务│
  │。                                │
  │  二、保证只在本人所隶属的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  │
  │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
  │  三、推销时出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的性│
  │能,不进行虚假宣传。成交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含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
  │设于当地提供退换货服务的服务网点地址、联电话及直销员本人联系方式等│
  │内容的售货凭证。                         │
  │  四、推销产品的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价格一致。         │
  │  五、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不强买强卖。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其住│
  │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停止推销活动时,应当立即停止,并迅速离开│
  │消费者住所。                           │
  │  六、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 │
  │  七、证件正面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的。        │
  │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检查。           │
  │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                                 │
  │  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所属分支机构(签章)           │
  │                                 │
  │                      年  月  日     │
  │                                 │
  └─────────────────────────────────┘

 

  三、证件编码
  直销员证号码由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规范汉字)、12位阿拉伯数字两部分组成,数字部分由6位地区编码和6位直销员编码组成。
  地区编码系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T2260-2002)为依据,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直销员编码系直销企业对直销员分配的编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四、证件的制作、生效及使用
  《直销员证》由直销企业按本公告发布的式样制作。直销企业对符合《直销管理条例》有关直销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并与之签订推销合同后,向其颁发《直销员证》。
  《直销员证》经直销员本人签名,并加盖直销企业及相关分支机构公章后生效。直销员推销产品时必须佩戴《直销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一日

相关法规: 公告 商务部 式样 直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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