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体字第093013345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台中市政府府教体字第093013345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培养学生健康饮食习性并顾及学生实际需求,特订定本须知。
二、台中市市立高中及公私立国民中小学(以下简称各校)员生社消费合作社(以下简称员生社)贩卖物品规定如下︰
(一)图书:限于经教育部审定合格之教科书。
(二)文具:限学生学习必要之文具,例如笔、尺、橡皮擦等。但含有有机溶剂之修正液、美工刀、剪刀等具有危险性之物品不得贩卖。
(三)服装:以该校之制服、运动服、袜子、鞋子为限。
(四)食品:
1、面包、包子、馒头:限当日新鲜供应,面包且有包装及完整标示者。
2、盒餐:代订之盒餐应依学校餐厅厨房员生消费合作社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采用优良餐盒食品,其业者名单应于开学半个月内或订购之厂商异动时,报送本府及卫生局列管,学校餐盒采购小组应经常查看作业场所,并做成纪录备查。
3、饮料:限供应经良好作业规范(GMP认证或经中国农业标准CAS认证)及依商品标示法为品名、厂商名称、地址、食品添加物、内容物、重量、容量、数量、制造日期、保存期限等标示之之鲜乳、保久乳、矿泉水及包装饮用水。但不得贩卖含糖饮料。
三、各员生社如设置保温、冷藏、冷冻设备应加装温度计保存食品,其保有温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温:摄氏六十度以上。
(二)冷藏:摄氏七度以下。
(三)冷冻:摄氏零下十八度以下。
四、各校应本于营养及教育理念,权衡实际需要选择贩卖,并鼓励学生多喝白开水。
五、各校贩卖物品须经社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校长核可始得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