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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北京信息亭运营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1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信息办发[2005]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保障数字北京信息亭的运营和使用,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数字北京信息亭运营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数字北京信息亭运营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数字北京信息亭的运营和使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北京信息亭的运营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数字北京信息亭(以下简称信息亭)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基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利用触摸屏、信息查询、多媒体等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信息和增值服务的自助式终端设备。信息亭系统主要由终端服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支付系统等构成。
  第四条 信息亭应当具备公益信息服务和增值服务功能。公益信息服务为免费服务,主要包括政务信息、公共信息等公益信息的发布和查询;增值服务可实行有偿服务,主要包括网上购物、有偿信息提供、卡基充值、公用事业费收缴及其它增值服务。
  第五条 各级政府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事项均可以依托信息亭实施。
  第六条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信息亭运营监管与使用协调。
  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日常监管部门)受市信息办委托,负责信息亭政务信息内容的提供和公共信息服务类栏目设置审核、增值类服务备案、检查评估等日常运营监管。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信息亭建设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承担信息亭日常运营工作。信息亭的建设管理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信息亭运营制度,保障信息亭设备与系统的完好和使用安全。运营单位应当按季度向日常监管部门提交运营报告。
  第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内容发布审核和监控管理,确保信息内容合法、准确、安全。
  第十条 运营单位利用信息亭提供网上购物、有偿信息提供、卡基充值、公用事业费收缴及其它增值服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相关合作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将有关情况报日常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公示信息亭服务时间,户外信息亭服务时间原则上每日不少于十二小时,户内信息亭服务时间原则上与所在场所的开放时间相一致。
  第十二条 信息亭运营出现故障的,运营单位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信息亭的显著位置上公布服务联系方式,及时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广泛、充分吸纳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信息亭设备、线路及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信息亭上发布反动、色情、暴力、赌博、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以及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 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亭运营的日常检查,受理投诉。在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日常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用户满意度测评及年度评估。
  日常监管部门应当将检查、测评和评估等监管情况及时上报市信息办。
  第十六条 运营单位发布信息或提供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市信息办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依法提出民事赔偿或者补偿要求;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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