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9号令),为促进美容美发行业规范发展,我司会同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等单位对1996年国内贸易部制定的《美容美发业开业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进行修订,为了使标准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现将修订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
要求如下:
1. 修改人可以对征求意见稿的文字、结构、标点符号等进行修改。
2. 修改可以在原文稿上进行,但修改的位置请在《修改意见表》(见附件)中写明。
3. 《修改意见表》需要由修改人签字。
4. 使用的语言要求精炼、确切,减少使用形容性、不规范的语言。引用其它国家标准的请注明标准的名称和内容。
5. 请最迟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修改后的文稿发至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
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中国美发美容协会、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200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