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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器材质量分等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7-07 生效日期: 1983-07-07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检查评定消防器材的质量水平,鼓励企业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更多的质量好、效益高的消防装备。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及其有关《补充规定》的精神,结合消防器材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上的重要性,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产品质量等级的评定,以技术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制造质量、试验报告和实际使用效果为依据。按质量水平分为合格品、一等品、优等品。
  被评为部优等品的产品,又符合国家优质品条件,可按国家经委计划的安排,申报国家质量奖。
  部级的质量荣誉是公安部优等品。最高质量荣誉是国家质量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消防器材质量监督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生产企业,对消防器材质量等级的考核与评定以及行业产品质量检查评比。
  
二、分等的条件


    第四条   合格品。
  1.产品性能、精度等质量指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并能确保安全、可靠。
  2.零部件的制造质量要符合图纸、工艺和标准要求,材质符合技术标准规定。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合格品要求。易损件及配套件保证主机达到合格品水平,并能保证互换。
  随机应带的附件齐全。技术文件完备。内容与实物相符。
  3.产品的装配质量符合标准规定,外观良好。


    第五条   一等品。
  1.产品质量要具备合格品的全部条件。
  2.产品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批量生产(至少不能低于一年),经过使用验证质量指标稳定可靠。
  3.产品部分主要性能指标,优于标准规定的要求。
  4.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一等品要求。附件、配套件能保证主机达到一等品水平。
  5.必须有可行的工艺、工装作为产品内在质量的保证措施。用户评价产品好用、耐用、安全可靠。是国内同类产品中较好的产品。


    第六条   优等品。
  1.产品质量要具备一等品的全部条件。
  2.产品二年以上稳定保持一等品水平。同行业检查中主要质量指标处于领先地位。
  3.产品采用了国际先进标准或国际常用的标准,主要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4.经过使用验证,公认性能优良,在用户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5.零部件的关键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和主要部位项次抽查合格率,达到行业规定的优等品要求。主要配套件和附件能保证主机达到优等品水平。
  6.企业已经开展了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并且已初见成效。


    第七条   国家优质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品奖励条例》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品奖励条例”的补充规定》执行。
  
三、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各类产品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产品的质量分等细则(内容要具体,指标要明确),报中国消防器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批准。


    第九条   企业应制定产品质量升级创优计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达到质量等级要求后,按下列程序申报和评审。
  1.合格品:由生产企业质量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报主管机关批准。
  2.一等品:由生产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部属企业由生产厂)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评定,报公司批准。
  3.优等品:由生产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负责组织评定,报部批准。
  优等品一年评选一次,参加评选的企业,应将优等品申请书一式四份一月底前报公司(表格式样附后)。
  4.国家优质品:由生产企业按国家经委关于国家优质品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分期分批评选计划的安排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组织预评,归口行业研究所(测试中心)对产品进行抽样测试(在研究所测试有困难时,可由公司组织行业评比检查)。
  申报材料一式六份于三月底前报公司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下一级评定的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有权加以纠正。


    第十一条   样本的抽查数量,按行业分等规定要求执行,没有具体要求的可由评定等级的单位确定。
  因为抽查产品数量较少,第一次抽查结果有部分性能不合格的,可加倍再次抽查,并按加倍抽查的结果进行统计和评定。抽查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超过二项(二项须是二台产品的不同项目),抽查一台时,不合格项目只限于一项。但对有影响产品正常使用的内在质量隐患,不能保证产品安全、可靠的性能指标不能进行再抽查。
  评定一等品、优等品均以一次抽查为限。


    第十二条   评定产品等级时,要重视产品内在质量和用户、销售部门对产品质量的评价。企业要认真收集用户意见。特别是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意见,要附有原件或影印件。消防监督部门,企业主管上级机关要提供综合性的用户意见,作为评价产品质量优劣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抽样中除对主要零部件主要项次加工质量抽查外,还要适当增加一些浮动项次,其结果与主要项次的结果一并计算抽查合格率。


    第十四条   对配套件、协作件、外购件的质量也要抽查。主机厂不具备测试条件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测,或凭有供货单位的测试数据。


    第十五条   对于产品的清洁度、锈蚀、碰、磕、划伤及文明装配等,评定等级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十六条   产品应测的项目,企业既无检测手段进行测试,又无足够的依据证明其合格时,该项目作为不合格处理。
  
四、有效期与复查


    第十七条   各质量等级产品的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算。
  一等品、优等品的有效期为3至5年,期满后由评等单位负责重新评定。被评定为一等品的产品,如仍能达到一等品水平,将评定材料报公司备案,可不再履行批复手续。优等品期满后要重新申报审批。国家优质品按国家经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质量等级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按期自查。评等单位(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复查,至少每年一次。部优等品和国家优质品的复查结果,要在七月底前报公司
  复查中如发现质量下降,应即报审批单位,并令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进,视其情况在六个月内再次复查,仍达不到要求时,按其实际质量水平降等处理。部优等品撤销其荣誉称号,国家优质品由公安部报告国家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国家质量奖称号。
  
五、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公安部评定的优等品授予证书,荣获部优等品的单位,可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条   在申报、审批、复查产品等级时,必须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出,视其情节轻重,加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是生产消防器材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时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消防器材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公安部消防器材质量创优规划表(略);
附表二:公安部优等品申请书(略);
附表三:公安部一等品申请书(略);
附表四:公安部优等品复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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