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地税票[2005]25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市局接到人大代表建议和部分来信,反映有奖发票兑奖后报销时,财务人员无法了解实际兑付的中奖金额。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在有关主管部门尚未制定相关制度办法之前,经市局研究决定,暂启用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中奖者个人到税务机关兑奖(实际兑付)并要求在发票上注明兑奖金额的,兑奖操作员应按照证明中的各项目逐项如实填写,兑奖金额要求用大写书写。
二、各局证明编号均从000001开始依次排序。
三、证明须加盖兑奖税务机关公章或者有奖发票兑奖专用章。
附件: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略)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