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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31 生效日期: 2005-01-3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5]2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国税函[2005]5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内段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渝国税发[2004]2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批复。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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