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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2 生效日期: 2005-01-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26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机动车尾气检测简易工况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各机动车尾气检测简易工况法检测站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适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仍按以下标准收费,轻型车(总质量3.5吨以下)每辆次75元,中型车(总质量3.5吨至10吨)每辆次80元,重型车(总质量10吨以上)每辆次115元,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每辆次50元。
  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自由加速法或怠速法检测。
  二、无法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仍执行原收费标准,即:双怠速法每辆次20元、自由加速法每辆次5元、怠速法每辆次3元。
  三、任何单位对进行检测的车辆不得强制指定区域、指定检测站,车主可在经允许的检测站范围内自主选择。
专此函达。 20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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