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4 生效日期: 2005-01-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5]6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9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对象、时限、内容、重点、时间和要求,搞好本辖区内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工作。

  二、自2005年1月开始,每月13日、28日(如遇休息日请提前一天)下午3点前,将本阶段检查情况(见附表)以及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物价检查所(工检处传真:62352489、62356651),重大案件随时报告。没有查处案件的,也要按时上报检查情况。

  三、加强信息沟通,对跨区县案件要及时移交有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对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可报我委协调理。我委将派检查组对区县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4]2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要求,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遏制化肥等农资价格上涨势头,我委决定继续开展全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化肥、种子、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销企业(包括进口经销企业)和个人等经营者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
  检查时限: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 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内容:化肥、种子、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批发(港口交货)和零售各环节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情况。对大型氮肥生产企业尿素出厂价,2004年12月1日以后销售的,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中的规定进行检查,即尿素中准价为1500元,最高上浮幅度10%;2004年12月1日以前销售的,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552号文件中的规定进行检查,即尿素中准价为1400元,最高上浮幅度10%。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好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检查工作,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检查重点:
  (一) 不执行规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农资商品价格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的;
  (四) 不按规定的调价时间或价格干预措施时间执行的;
  (五)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
  (六)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七)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八) 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 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检查时间:全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从2005年1月1日开始,结束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组织:此次农资价格专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检查工作。检查期间,我委将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地方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不力的省(区、市)将通报批评。各地要督促指导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适时组织市县之间的交叉检查。
  四、 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迅速组织落实。开展化肥等农资价格专项检查不仅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增产。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化肥等农资价格专项检查列为2005年的重点工作进行部署,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细化工作责任,整合系统资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资价格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化肥等农资价格检查领导小组,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相关职能单位参加,明确任务,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统一指挥、协调本辖区的检查工作,调度好本地区的检查力量,明确本地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的范围和对象,形成检查合力。要综合运用直接检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要充分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加强市场巡查,创新方式方法,保持对化肥市场价格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三)注重社会监督,善于借助外力。各地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把举报情况作为查处案件的主要线索之一,同时要将举报电话作为解释和宣传政府农资价格政策的热线;要充分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密切监控乡村农资价格动态,及时化解价格矛盾或涨价隐患,落实国家价格政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帮助政府决策、促进企业自律。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取得领导的支持,同时加强与农业、工商、质检、纠风、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检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移交案件,加大查处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曝光典型案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布农资供求和价格信息,公告重大价格检查举措,扩大检查的声势和影响。要对化肥生产经营者进行正面引导,督促其加强价格自律和诚信经营。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农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曝光,以儆效尤。对于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法规、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自律的正面典型单位,也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和表扬。
  (五)推动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政策。各地在检查中要注重帮助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章立制,促进农资经营者内部价格诚信制度、农资价费公示制度、物价员制度的建设,形成农资价格内部约束机制。通过检查发现问题,加强调研,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及时反馈,帮助有关部门加强和改善农资管理,促进农资生产、流通健康发展。
  (六)建立报告制度,认真做好总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层层建立农资价格检查情况报告制度。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5日、30日下午4点前将本阶段检查情况(主要做法及措施、出动人员数、检查单位数、查出案件数、处理案件数量和经济制裁金额)以及查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传真:010----68502944),不得延报、瞒报、漏报和不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加强和改善农资价格监管的对策和建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化肥等农资价格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表及两份典型案例于指定的时间内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二ΟΟ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