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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 2004-12-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4]75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规定使用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退税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已印制发送到你单位,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管理使用。
2004年12月30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前做好车辆购置税移交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准备工作,现将车辆购置税的票证使用司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退税凭证
  为便于直接应用现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软件,车辆购置税缴税和退税凭证的格式、凭证尺寸大小、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联数、各联颜色和编号暂沿用原交通部的式样(请各单位与当地交通部门的车辆购置税办公室联系,领取样票)和要求,但凭证第二联抬头中央应当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征收税款时使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见附件一);退税时使用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见附件二);缴库时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缴、退税凭证按现行车辆购置税征收软件的设计要求填开,税收缴款书手工填开。
  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关于征税专用章
  (一)征收单位填开缴税和退税凭证时,均应在缴、退税凭证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征收单位发放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时,已缴税的在“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批准免税的在“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二)征税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度为1MM。该专用章的内容和刻制方法如下:
  专用章环边位置刻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隶属国家税务局机构名称“XX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XX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字样;中央偏上位置刻“XX号”字样,“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中央偏下位置刻“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宇样。如山东省济南市区有3个直接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网点,专用章刻为“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01号(02号、03号),车购税征税专用章”;济南市辖章丘市有1个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单位,专用章刻为“山东省章丘市国家税务局、01号、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专用章在哪级国家税务局刻制,由各地自定,但必须在2005年1月lO日前将专用章序号(“XX号”)对应的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名称和专用章底样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查。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抓紧安排有关凭证的印制、专用章的刻制工作,务必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缴税凭证、退税凭证、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章分发到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2004年12月10日
附件:1.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略)
  2.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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