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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染病防治法》有关条款具体运用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5 生效日期: 2000-07-25
发布部门: 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文号:

安徽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 条第一款具体运用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 条的规定,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后,对污染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人员实施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主要是指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以及隔离、留验、就地检验等医学措施。“暂停营业”是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五 条规定,采取的紧急措施。法律上没有赋予卫生行政部门此项执法权限。
  
此复。
卫生部法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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