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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 2005-0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4]62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拍卖变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委托拍卖、变卖的具体执行措施,明晰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二、各局征管部门是负责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主管部门。为简化审批程序,在税务检查中由检查部门负责实施上述措施的审批。

  三、各局在实施拍(变)卖措施进行内部审批时,应统一使用《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四、对在实施中应使用的法律文书,由各局自行印制。

  五、各局应根据本《办法》确定委托拍(变)卖的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并对外公布。

  六、市局在本《办法》实施前所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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