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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庆祝“航海日”船舶挂旗并统一鸣笛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9 生效日期: 2005-06-19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通部通告2005年第3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起,每年7月11日为“航海日”。为营造良好气氛庆祝“航海日”,经研究决定,我国船舶于7月11日挂满旗、统一鸣笛。我国航运、港口、船舶代理、海事、救助、水运工程等涉及航海的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可参照船舶挂满旗的方式悬挂旗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范围
  中国籍民用船舶、中国航运企业拥有或经营的非中国籍船舶。
  二、实施时间
  船舶挂满旗实施时间为:每年7月11日当天日出至日落。
  船舶统一鸣笛时间为:每年7月11日上午9时,持续时间为1分钟。(适用于船舶在我国水域航行和在锚地停泊期间,不适用于船舶在港作业期间和限制鸣笛的特殊区域。)
特此通告。   交通部
二00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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