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转发《北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8 生效日期: 2004-10-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旅游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北京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京安字[2004]6号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旅游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工作,现将《北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区县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于10月30日前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市旅游局安全保卫处。
  联系电话:85162288-1115联系人:王军
特此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北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和公安部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全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以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为重点.采取果断措施,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积极督促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深入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确保全市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北京市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吉林、陆吴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丁世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丁镇宽仨副组长,市监察、工会,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的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具体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要相应成立本地区、本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并组织抓好落实。

  三、排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一)排查范围: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铀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整治重点和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扣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峦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地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部门复查、政府挂牌督办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10月10日至10月20日)
  各地区、各系统在广泛动员部署的基础上,督促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启),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10月20日前完成,各地区、各系统将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汇总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21日至10月25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务、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要在火灾隐患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10月25日前,各地区、各系统部门复查情况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政府府挂牌督办阶段(10月26日至10月30日)
  经各地区、各系统领导小组复查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以北京市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10月30日前,将各地区、各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系统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务、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排查、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务、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王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上作,督促所属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三)抓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区、各系统要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范围、内容、要求,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组织召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会议或培训班,明确火灾隐患排坐,整治工作的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同时要结合宣传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致全市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公开信》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就首都消防安全致全市居民的公开信》,继续深入抓好社会各单位和市民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提高单位和市民的消防意识和法制意识,为全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此项工作要贯穿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始终。
  (四)做好排查整治总结工作。各地区、各系统要及时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总结工作,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另外,各地区、各系统要结合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消防宣传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在排查、整治中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 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举报、挂牌督办机制,进一步落实责任制,确保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各地区、各系统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按时上报排查、整治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上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