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302117910号
第1条 本办法依据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
第2条 南投县爆竹烟火施放除爆竹烟火管理条例另有规定者外,应依本办法规定申请核准施放,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令之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有关爆竹烟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机关为南投县政府消防局。
第4条 油库、大型油槽、发(变)电厂、可燃性高压气体制造场所及其它经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公告之区域禁止施放爆竹烟火。
第5条 下列时间不得施放飞行类、升空类、爆炸音类、摔炮类之一般爆竹烟火:
一、每日上午八时前。
二、每日下午十时后。年节或特殊节庆等经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项限制。
第6条 经本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烟火种类,不得施放。
第7条 施放爆竹烟火应依其产品使用说明进行施放。飞行类及升空类之一般爆竹烟火应垂直对空施放。
第8条 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六条所规定禁止施放爆竹烟火之地区、时间及种类,经向本府申请许可者,不在此限。
申请前项许可者,应于施放五日前检具施放爆竹烟火目的、时间、地点、数量、种类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文件数据,向本府消防局申请许可,发给许可文件后,始得为之。
第9条 违反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者,依爆竹烟火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10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