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药品封存期限的请示”浙卫发(1996)35号收悉。文中所述药品监督员暂行封存待处理药品的封存期限不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案件所需的规定期限。 特此函复。
卫生部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