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7 生效日期: 2004-08-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4]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有效保护山区造林绿化成果,提升本市山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山区农民的利益,促进山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对山区生态林建设和管理实行“养山就业、规范补偿、以工代补、建管结合”的方针,通过建立生态林补偿机制,实现山区农民由“靠山吃山”向“养山就业”转变,推进山区林业建设,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山区生态林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山区生态林补偿范围是,经区划界定的山区集体所有的生态林,总面积为60.8万公顷(912万亩),月人均补偿400元,补助人数全市近4万人。补偿年限从2004年开始,暂定到2010年。
  三、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资金安排
  生态林补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市、区(县)财政按8:2比例投入。补偿资金安排年限从2004年开始,暂定到2010年。
  四、补偿资金使用方式
  以山区生态林所在乡镇为单位,按一定条件配置生态林管护人员,补偿资金由乡镇财政以直补方式发给管护人员。
  五、生态林管护人员选用原则和管护职责
  选用管护人员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公开、公平、公正。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农民个人自荐、村民委员会推荐,经审核、公示确定管护人员。二是用工本地化。管护人员应从本村农民中选用,生态林面积大、本村劳动力不够,也可从本乡镇农民中选用。三是面向低收入农民。要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农民。
  生态林管护人员在划定的管护范围内,承担林木抚育和防止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以及防治病虫害等职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协调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有关区县政府负责本地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建立和相关工作的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规范项目管理。市林业局会同市农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山区生态林管理办法,明确管护工作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有关区县制定实施办法,明确生态林的范围、面积、权属和管护人员,明确乡镇、村的管理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每年要对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严格资金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市农委等部门制定生态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不得擅自挪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
  (四)建立考核制度。一是管护任务实行合同制管理,责任到人。二是按照管护标准和管护人员的职责,定期进行检查,年终以村为单位公布检查考核结果。三是对管护合格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报酬,对管护不合格的人员要扣减报酬,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管护人员,要取消管护资格。
二00四年八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