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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3 生效日期: 2004-08-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地税营〔2004〕39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中国残疾人事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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