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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 2004-07-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京商经字[2004]107号
各区、县外经贸委、总公司
  为加快实施中央“走出去”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9弓),北京市商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决定扩大《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北京市企业赴非洲开展资源领域的合作,对北京币企业赴非洲设立企业投资开发资源的外汇贷款或人民币中、长期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实际支付利息的50%,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发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促进作用,对北京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费给予50%的贴费支持。
  三、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生产性项目、设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类项目,对于国内企业为支持境外项目下的外汇和人民币的中、长期贷款和周转金贷款利息给予5%的贴息。
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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