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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2 生效日期: 2004-06-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4]46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准确落实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配合CTAIS系统的岗位职能要求,现将出口企业需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目前我市出口退税管理情况和CTAIS系统的岗位职能要求,对出口企业需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工作,拟在各局内部征、退税部门间采取《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样式附后)办法。

  二、《联系单》由出口退税部门根据出口企业具体情况填制,税款征收部门依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联系单》为出口企业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 并及时将银行返回的出口企业已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联复印件)返给出口退税部门。

  三、《联系单》有关栏次填制要求:
  “预算科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出口退税事项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74号)规定填写,即补缴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编码:010301,名称: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级次:中央75%市级25%;编码:020301,名称: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级次:中央100%。补缴2003年12月31日以前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编码:010303,名称:归还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欠款,级次:中央100%;编码:020302,名称:归还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欠税,级次:中央100%。
  补税原因:填写退运补税、单证不齐、错退等等;退税原因:填写原市局出口退税批复单文号。

  四、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开具补缴出口货物已退税款缴款书联系单(略)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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