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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02 生效日期: 2004-06-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15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8号)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完成了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的交接。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条例,国务院国资委为有效行使出资者职责,需要加强对其监管企业薪酬制度的管理。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之前,工效挂钩办法仍然是计税工资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为协调好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和加强计税工资管理的关系,现就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国有企业的计税工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审核确定所监管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资委监管企业要及时将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所管辖的上述企业,根据有关工效挂钩方案,要按“两个低于”原则认真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三、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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