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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确定与提升职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4-13 生效日期: 1981-04-13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大学师资队伍的建设,做好对教师的培养、合理使用和考核、晋升工作,鼓励他们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办好广播电视大学作出贡献,现将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大学(包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地、市广播电视大学分校或工作站,经过广播电视大学批准各单位举办的教学班)中的现任专职教师,可以评定高等学佼教师职称。
  从非高等学校调入广播电视大学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须经一年以上教学工作实践的考察,方可参加评定教师职称。不得用原技术职称套定教师职称。过去长期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已取得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现任专职教师,如保留原技术职称,可暂不参加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称。
  在广播电视大学从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凡兼一定教学工作的,可参加评定教师职称;过去未从事过教学工作,或者过去从事过教学而“文化大革命”以来已长期脱离了教学,现在也不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不参加评定教师职称。

  二、广播电视大学教师确定与提升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必须按照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国发(1978)32号《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一九六○年二月议字29号《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标准,进行认真的全面考核、评审,对于大家公认条件成熟的教师,可评定相应的职称,对于条件尚不具备的和有争议的教师,待条件成熟后再行评定。
  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的学历。对不具备学历的,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还应对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证明其现有文化程度确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水平的,方可参加确定与提升高等学校教师职称。
  外语的考核,应根据《暂行规定》中对各级职称外语水平的要求,采取考试的方法或者通过在规定时间内翻译诣定的本专业外文资料的方式进行考核。对有译著的,或参加外语进修班学习,经考试证明达到有关职称规定水平的,以及留学生,可以免试。
  申请确定或提升职称教师,均须填写《教师工作情况登记表》提交有关材料(包括论著等),在所在单位作工作(或学术)报告,由办学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根据其思想政治、工作表现和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外语程度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酝酿,提出确定或提升教师职称的初步意见,然后由广播电视大学按规定程序进行考核、评审,上报审批。

  三、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必须注意依靠和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广播电视大学校一级和地、市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工作站)一级,均须建立和健全评审组织在本系统内或外单位聘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坚持原则的有关学科专家、教授参加。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评审组织必须坚持又红又专的原则,对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各项业务水平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鉴定性意见。没有评审组织的全面的览定性意见,上一级审批部门应暂缓审批。

  四、各级教师职称的审批权限
  确定助教,须经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工作站)一级评审组织评审,提出评定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
  确定或提升讲师,须经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工作站)一级评审组织评审,提出评定意见,然后提交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校一级评审组织复审,在征得省、市自治区主管教育部门同意后,由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批准,报省、市、自治区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确定或提升副教授、教授,须经广播电视大学校一级评审组织评审,提出评定意见,由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学审核后,报省、市、自治区主管教育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教授评审,提出评定意见,分别由省、市、自治区主管教育部门、人民政府批准。

  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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