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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高中文化教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4-05 生效日期: 1985-04-05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来,全国职工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各地在进行“双补”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职工高中文化教育。为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职工高中文化教育的发展,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培养目标和任务
   使已经具有初中毕业水平和同等学历的职工(含干部),经过系统学习,达到简易高中毕业的水平,以适应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并为职工学习技术、业务或接受高等教育打下基础。

  二、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和教材
   1.课程设置:
   文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五科;
   理科班设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五科。
   外语、生物等课程是否设置,由办学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有条件的脱产班,文科应尽可能增设自然科学常识;理科尽可能增设史地常识。
   对年龄较大或因行业特殊需要的某些职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局批准后,可必修政治、语文、数学三科,再选学两门课程。选学课程为:物理、化学、历史、地理、外语、生物、自然科学常识、史地常识八门课程。
   2.课时安排:
-----------------------------------------
|          课程|      |      |      |      |      |      |      |      |
|    低限课时  |政  治|语  文|数  学|物  理|化  学|历  史|地  理|合  计|
|科别          |      |      |      |      |      |      |      |      |
|-------|---|---|---|---|---|---|---|---|
|  文  科  班  |100   |300   |180   |      |      |140   |100   |820   |
|-------|---|---|---|---|---|---|---|---|
|  理  科  班  |100   |180   |300   |210   |150   |      |      |940   |
-----------------------------------------
   自然科学常识低限课时为180课时,史地常识为100课时。生物、外语的课时安排由办学单位酌定。
   脱产班的周学时安排以不超过30学时为宜;业余班周学时安排,按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保证质量的原则确定。同时要注意不要把学习年限安排得过短或过长。
   3.教材:
   教材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根据教育部部颁的教学大纲编写,各地自行采用。必要时教育部择优推荐。在教学大纲尚未颁发、新编或改编教材还未出版以前,目前数学、物理、化学三科可采用教育部委托上海市和浙江省职工教材编写组编写的职工业余高中课本;语文可暂用教育部1983年推荐的上海市工农教材编写组编写的课本,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定;政治、历史、地理三科可暂用全日制普通中学课本。开设外语等其它课程的教材暂由办学单位自行选定。

  三、招生
   凡具有初中毕业或相当于初中毕业文化水平的在职职工,均可报考职工高中。职工高中实行入学考试制。入学必考科目为语文、数学。是否考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由地(市)以上教育局确定。

  四、办学形式
   要从实际出发,灵活多样。可采取业余、半脱产、脱产和广播电视以及自学等多种形式。课程安排,可开设全科,也可单科独进、双科或多科并进。要提倡大厂办、公司办、业务局办、地区办。普通全日制中学要积极支持职工教育的开展,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有余力的学校可举办夜校。

  五、毕业和颁发证书
   1.各门课程结业考试要严格按照职工高中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降低标准。可由县以上教育局组织考试,有条件的立案学校经县以上教育局同意也可单独组织考试。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具体考试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制定。
   2.经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职工高中毕业证书,承认其职工高中毕业的学历。考试成绩载入档案。单科成绩及格的发给单科结业证书。
   凡经自学或其它途径(如高中补习班)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职工,可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职工高中毕业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者,发给职工高中毕业证书,承认其职工高中毕业的学历。单科及格的发给单科结业证书,取得全部应学科目单科结业证书的,可换发职工高中毕业证书。
   3.职工高中毕业证书和单科结业证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局统一印制,由学校负责颁发。

  六、关于职工高级中等学校(班)的审批、立案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制定。

  七、本规定提出的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是根据当前职工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最基本的要求,各地根据情况的发展,可以试验增设其它文化课程,也可以试验增设其它职业技术课程。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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