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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本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7 生效日期: 2006-09-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教委办[2006]80号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委直属单位和相关教育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办[2005]16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召开的关于本市政务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今年6月起,我委在区县教育部门、高校和委直属单位中确定了15家单位,开展了本市教育系统政务公开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各有关单位重点开展学习研究有关文件,建立了政务公开的领导班子,拟订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目录方案,为下一步全面推行教育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教育系统各单位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服务性特点,必须努力推进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办事公开,确保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保证各项教育改革与管理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为建设和谐社会和强化防腐倡廉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此,市教委决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前期试点工作的情况,全面推进上海教育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并对近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行政务公开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政务公开的要求是,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
  《意见》 还明确,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教育是每个公民享受的合法权益,也是每个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教育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具有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程度高的特点。所以,教育系统(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已被列为本市推行政务公开的重点部门。因此,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本市教育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按照文件和会议的精神与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具体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要从对内强化民主管理,对外强化管理公开、透明的要求出发,从促进各单位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提高为民服务水平的目的出发,切实做好教育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
  本市教育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力求在教育系统内的各级各类单位建立规范、公正行使职权的运行机制。
  本市教育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是,以政务公开为抓手,努力使公开政务、公开事务成为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突显教育事业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教育教学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学生、教师、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促进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促进基本实现上海教育现代化的进程。
  二、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明确当前政务公开的重点和工作任务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单位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我委成立了以市教委主任沈晓明为组长,教委秘书长吴根发为副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办公室内),具体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上海教育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委直属单位、相关教育事业单位,应成立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工作机构并落实专门人员,全面有序地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学校)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应由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如:办公室、监察室、公众服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高校还应包括学生、教务等部门)作为成员,请你们于9月20日前将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报市教委办公室。政务公开的试点单位已报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如没有变化调整的可不必再报。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委直属单位和相关教育事业单位,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必须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热点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范围。例如,各级各类单位(学校、部门)涉及相关服务的教育收费、招生和录取工作,帮困助学、学籍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教学评估与管理工作,毕业生就业服务、教师资格认定与招聘工作等等,要梳理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内容框架,列出所有公开项目的目录,明确办事的具体部门及人员,告知办事的程序、要件和运作规范。
  三、紧密结合本区县、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切实有效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委直属单位和相关教育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把政务公开的理念真正融入日常工作中,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具体研究,按照政务公开的重点范围和要求,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各试点单位在原上报方案的基础上应再作修改补充)。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网站的 “政府信息公开”和“便民服务”栏目建设;每个单位网站至少要建有并健全一至二个基本载体和窗口,充分体现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做到形式与内容统一,公开与便民并重。
  各高校要对学校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等制订出细化方案并明确责任,全面落实到位。要结合对校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的同时开展学校各学院、各部门政务公开落实情况的检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一要研究制定对所属学校(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具体指导、协调和组织所属学校(部门)扎扎实实开展政务公开的探索和实践;二要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大力开展各类公开项目的标准化建设,并在本区县学校范围内开展落实情况的检查、交流工作。
  委直属单位和相关教育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行使的职能和职权范围内,积极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政务公开制度,认真研究本单位公开事务的范围、内容、形式,构建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
  年内,本市教育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时间节点安排为:
  (一)市教委召开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会议;制定下发政务公开工作意见(9月20日前);
  (二)各单位组建工作的领导机构并报市教委(9月20日前);
  (三)各单位研究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教委(10月13日前);
  (四)市教委对部分高校、区县(单位)进行调研、抽查(10-11月份);
  (五)各单位上报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自查报告(12月1日前);
  (六)市教委对各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征询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意见(12月份)。
  请你们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高校、本区县和教育事业单位的实际,认真完成相关工作,并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将情况材料报送市教委办公室(联系人:袁玉棣;联系电话23116631 ; 传真:23116700;Email: yyd@shec.edu.cn)。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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