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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货物运输发票采集汇总软件进行升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2 生效日期: 2004-04-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4]10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货物运输发票数据采集质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8号)和《关于货物运输发票采集信息汇总的紧急通知》要求,经与市局流转税处共同商议决定,请各区县分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货运发票手工申报的纳税人端采集软件、合并软件,税务机关使用的检查软件、汇总软件进行升级。通过IC卡和互连网申报的货运发票采集软件已经由市局统一升级完毕。请各局认真对待并按时保质地完成本次升级工作,市局要求如下:   一、本次软件升级包括“货物运输发票采集软件升级”、“货物运输发票汇总软件(国税)升级”、“货物运输发票检查软件升级”、“货物运输发票合并软件升级”,以上软件各区县分局可以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四种发票/软件下载”栏目下下载。对纳税人端的采集软件,各局的申报大厅应提供含有升级文件的软盘,或告知纳税人到国家税务总局Internet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的“下载中心”栏目或市局Internet网站(http://www.bisat.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自行下载升级文件,并指导纳税人安装使用。
  二、本次软件升级除检查软件可以采用全新安装外,其余软件全部采用覆盖原安装目录的升级方法,升级后软件登录的默认口令是:123456,请各局注意并告知纳税人。
  三、升级时间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关于货物运输发票采集信息汇总的紧急通知》要求执行(已经通过电子邮件下发),请各局抓紧时间,采取各种措施通知纳税人在3月份申报所属期必须使用升级版采集软件。各区县局从4月份征期开始必须使用升级版检查软件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能接收,另其修改正确并检查通过后才能接收。自4月11日起统一使用升级版汇总软件进行汇总。
200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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