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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5 生效日期: 2006-08-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生产安全,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交通部决定对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进行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并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6)81号文)和《关于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告》(交通部2006年第5号通告),要求各地切实做好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
  根据交通部要求,为加强上海港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是“确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核查的是“码头靠泊能力”。这些码头应是确需大吨位船舶靠泊并已有安全靠泊作业记录的码头。
  对于确需进行靠泊能力论证的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力式码头建成投产后年限不超过30年;桩基码头不超过15年;
  2、建成投产后年限在20-30年之间的重力式码头、10-15年之间的桩基码头,应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码头设施进行严格的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再行论证;
  3、格型钢板桩码头参照重力式码头,板桩、大管桩和后方为桩基的浮码头参照桩基码头。
  二、核查程序
  ㈠应对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按照设计船型进行作业是船舶安全和港口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需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港口经营人必须委托设计单位对现有港口设施进行论证,制定详细的安全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论证可行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靠泊作业。
  ㈡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论证必须经过核准
  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码头,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工作履行以下程序:
  1、港口经营人委托工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
  2、港口经营人向我局报送论证报告后,我局将组织海事、引航等有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专家审查组,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根据审查意见,我局核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其中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审批的项目,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由交通部核准,我局将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直接报交通部。
  三、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及要求
  论证工作由港口经营人委托工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论证报告,其中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由港口经营人组织引航、设计院等单位制定。
  ㈠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1、港口现状调查,包括码头设施、水域状况、导助航设施、自然条件、生产运营情况等。
  2、详细说明在限定条件下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码头的大吨位船舶的船型。
  3、航行条件对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大吨位船舶航行靠泊的适应度论证,包括锚地、防波堤口门宽度、进出港航道、导助航设施、港池、码头前沿水深、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尺度、回旋水域、对航行船舶航行和相邻泊位影响、船舶交通组织等因素的分析等。
  4、码头设施安全论证,根据规范和有关规定对泊位长度、码头结构、码头附属设施(系船柱、护舷)等进行安全核算。
  5、提出限定条件下大吨位船舶减载靠泊码头等级。
  6、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根据港口设施条件状况及船舶技术状况、气象、潮汐潮流及航道、港池、停泊水域、拖轮等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船舶安全航行和靠离泊方案、以及船舶靠离泊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
  ㈡限定条件
  论证工作应在港口设施现状的基础上、在水域条件满足航行安全的情况下,按下述限定条件进行核算。
  1、在计算船舶撞击力时,船舶的法向靠岸速度按论证船型在《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J215-98)中表10.6.4-1规定的范围内取用。
  2、在计算船舶系缆力时,对于不设风暴系船柱的泊位,离泊风速不低于8级风,风速范围为17.2m/s~20.7 m/s。
  3、在计算系泊状况下船舶在波浪作用下的撞击力时,船舶紧急离泊波高取值不低于《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中表4.3.12和《开敞式码头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JTJ295-2000)中表3.5.5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
  上述限定条件仅限于本次码头靠泊能力核查工作。此前已经论证但不符合本次论证报告内容和限定条件要求的,应重新组织编制论证报告并报批。在建设时已经进行结构预留或建成后经过技术改造的码头,可按照结构预留或改造后的结构状况进行论证。危险品码头应在现有消防设施符合规范要求并满足国家对危险品的有关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严格的论证。
  经过综合论证后,应针对港口设施现状提出超过设计船型的船舶靠离泊码头的限定条件。靠离泊码头限定条件应按下表型式进行汇总:
  

泊位名称

原设计靠泊船舶吨级

核算靠泊船舶吨级

限 制 条 件

备注

法向靠岸速度 (m/s)

离泊风速 (m/s)

紧急离泊波高 (m)

允许最大吃水 (m)

泊位长度

核算长度 (m)

解决方案 (m)


  四、报送材料及要求
  为保证核查工作按时完成,论证报告应于今年10月底之前报送我局,其中需由交通部核准的码头,论证报告应于今年10月10日之前报送我局。
  港口经营人在报送论证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两份。申请文件应说明论证工作开展情况、所论证泊位基本情况,靠离泊码头的限定条件。
  2、论证报告一式十份。
  材料可直接报送至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丰和路1号港务大厦13楼邮编:200120
  联系人:胡敏、封经伟 联系电话:58403460。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科学、规范地开展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进行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大吨位船舶减载靠离泊码头作业,确保码头正常运营和安全。根据交通部规定,自明年1月1日起,对未经核准的码头,将禁止在限定条件下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大吨位船舶减载靠泊作业。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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