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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31 生效日期: 2004-0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4)4号

为加强对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本市的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等有关证明,从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下列市境道口为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指定道口:古北口(G101京承(沈))、番字牌(密008西火)、白庙(G102京哈)、白庙北(通013京榆旧线)、觅子店(G103京津塘)、马驹桥(G020京津塘高速(大羊坊检查站))、永乐店(S223漷小)、西集(S301通香)、张家湾(G025京沈高速(白鹿检查站))、凤河营(G104京福)、榆垡(G106京开(广))、礼贤(大016磁大)、琉璃河(G107京保(深))、红煤厂(G108京原(昆))、窦店(G030京石高速)、窑上(房001长韩)、南召(房005紫马)、长沟(S318房易)、张山营(G110京张(银))、高速路康庄(G025京张高速(丹拉))、白河堡(S212昌赤)、康庄(S325西官)、马坊(S204密三)、上宅(S314平蓟)、北务(木林一燕郊)、芹峪口(G109京兰(拉))、汤河口(G111京加(怀丰))。

  三、从2004年2月1日起,凡违反规定未从指定道口运入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劝阻;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的,由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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