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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支持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 2003-1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3]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框架,加大对南城、郊区和山区的支持力度,实现区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支持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南城、郊区和山区发展
  建立南城发展转移支付,加大对崇文区、宣武区、丰台区等区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城区协调发展;建立郊区发展转移支付,完善山区转移支付,加大对郊区和山区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支持农村税费改革平稳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建立文化保护区专项转移支付,保护古都风貌,促进首都现代化建设。

  二、完善激励调节机制,调动区县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本市已建立激励调节机制。为充分调动区县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向区县倾斜收入增量,将激励调节机制由按共享税收超率累进上解调整为按共享税收超率累进减半上解。区县政府用减少的上解资金补充偿债资金,防范和化解城市建设投融资举债风险。对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等体制上解区县,在激励机制上解基数中减少2003年上解增量部分,激励区县增加财政收入。

  三、健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运行风险
  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对特大型企业税收增长达不到增长10%影响区县收入部分,市财政给予补助,防范和化解区县财政风险。建立跨区县商业连锁企业税收转移分配办法,促进商业连锁企业跨地区重组。对政策性调整影响区县收入部分,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转移支付。

  四、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完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配套落实政策。市财政、税务以及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财政体制的衔接工作。市税务部门要在每年末,提供因政策性调整所涉及企业的税收情况。
  完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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