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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顿工作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6-05 生效日期: 1990-06-05
发布部门: 教育部
发布文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方针的指导下,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的成人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多种内容、面向多种对象的办学体系,培养了大批本、专科专门人才,提高了广大求学者的思想政治、科学文化、技术技能素质,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高校成人教育的开展加强了高校与社会的联系,对推动高校教育、改革和办学条件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少学校在办学实践中,坚持适应需求、保证质量的原则,积累了培养合格人才的经验,受到了社会的好评。
  当前,高校成人教育也存在着一些亟待加以纠正和解决的问题,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影响了高校成人教育的社会声誉,阻碍了成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因此,必须进行治理整顿。
  一、治理整顿的目的
  高校成人教育进行治理整顿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和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精神,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管理,控制规模,保证质量,坚决制止“三乱”,创造良好的改革和发展环境,使高校成人教育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问题
  当前,高校成人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管理松驰,质量下降;少数学校存在着乱办学、乱收费、乱发文凭的“三乱”现象;宏观管理亟待加强。
  上述问题具体表现为:(一)教师、管理力量和设备条件的投入不足,办学规模过大,不按教学规律组织教学环节,质量不能保证;(二)专业设置与招生布点脱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三)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教学秩序和考试纪律松驰甚至混乱;(四)招收旁听生、试读生,办“超前班”,利用函授、夜大学的生源计划办脱产班;(五)未经批准办学,无计划、不参加统一考试自行招生,乱发学历文凭;(六)办专业证书班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降低入学条件,规模过大;(七)混淆非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的界限,学校或二级学院、系、处等自行办班,以招收“委托代培生”、“进修生”的名义大规模招生,颁发混同于学历文凭的证书,在社会上造成混乱;(八)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办全日制住校助学辅导班,影响全日制普通班教学,办学与办考不分,辅导与命题不分,在辅导中违反纪律;(九)与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或境外的一些机构搞“联合办学”,不对教学过程全部负责却以学校的名义颁发证书;(十)违反规定和政策,乱登招生广告,蒙骗学员;(十一)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乱收费,甚至以学经商,营私牟利。
  此外,高校成人教育办学中存在的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社会效益不好的问题,也应列入治理整顿的范围。
  学历教育存在的问题应作为治理整顿的重点。

  三、治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委对高校成人教育的治理整顿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高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顿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要求,规定进度,并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一)加强学习,搞好宣传,提高认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的有关领导、管理人员和教师均应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教委发布的有关治理整顿文件,正确认识治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做到思想明确、态度积极、行动坚决。向社会做好宣传工作,使各方面能支持配合治理整顿工作。
  (二)认真清理,开展自查、互查
  在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采用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各校首先要按照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进行自查。要查思想、查规模、查质量、查管理、查机构、查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对乱办学、乱收费、乱发文凭及其他违法乱纪问题,要查清主要责任者,要抓案例。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学校开展互查,并重视社会的举报。
  (三)坚决制止“三乱”,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
  凡违反规定办学、收费、颁发证书的,应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责成学校按照规定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所属学校存在的违反规定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分校分类具文报国家教委。
  对涉及面大、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分校分类提出处理意见,速报国家教委,经国家教委同意后处理。
  对“三乱”问题的主要责任者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凡规模过大、办学投入不够的,要按照保证质量的要求充实师资、管理力量,并减少或暂停招生。
  (四)治理整顿的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顿的开展情况要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为办学指导思想、质量、管理及纠正“三乱”等四个方面。凡未开展治理整顿或治理整顿走过场、达不到要求的,应令其停止招生进行整顿或取消其成人教育办学资格。对所属高校自查、互查中清理出的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对政策规定不明确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教委。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时,各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本部门治理整顿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将有计划地抽验各地各部门及高校的治理整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在高校成人教育治理整顿工作中要加强合作,注意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稳步发展的一致和协调。同时,加强与人事、劳动、组织、新闻出版、物价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治理整顿工作。
  高校成人教育的治理整顿工作一般应在1991年年底以前完成。

  四、治理整顿、加强管理的若干要求
  (一)牢固树立“成人教育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必要条件”的观念,把举办成人教育作为高校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高校的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学校定工作任务、定发展规模、定人员编制、定经费分配原则的“四定”工作要包括成人教育部分(含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部分),要充实和健全成人教育管理机构。
  (二)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高校成人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方针,加强马列主义理论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
  (三)加强对高校成人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客观管理,加强高校与成人教育服务地区的教育、计划、人事、劳动、组织及有关业务部门、用人单位的联系,并根据其人才需求情况和人员培训计划制定成人教育发展规划,使高校成人教育结构布局合理,专业适应需要,避免盲目性。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高校及在当地招生的其他高校成人教育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加强与有关国务院部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协商和合作。
  (五)成人学历教育要坚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根据投入的师资、管理力量确定办学规模。函授、夜大学应名实相符,严格按照规定举办,认真组织教学全过程。夜大学限在便于学生走读的学校所在地招生;函授教育的课程面授由主办学校负责,不能委托函授站等其他单位进行;函授、夜大学均应以业余学习为主。
  (六)严格控制函授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的函授教育招生及设函授站,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属学校函授教育的招生及设站,应根据部委对直属部门和单位的人才培养和函授布局的规划安排,如有余力,也可根据地方的需要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直属部门和单位外招生及设站;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函授教育的招生及设站,应本着适应需要、避免重复覆盖、讲求效益的原则安排,并征得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高校招生工作,注意利用和发挥办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国家教委及国务院其他部委所属高校的优势和作用。
  (七)非学历教育的办学内容应确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应归口统一管理,其他二级机构不得自行面向社会招生,不得未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刊登招生广告。其学制,脱产学习的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不得超过一年半。不得与学历教育相混淆、相衔接,不得颁发“结业证明”之外的其他证书或证明。
  (八)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应根据社会需要引导自学,不得举办以应届高中毕业生和社会青年为对象的全日制住校助学辅导班。自学考试主考学校应坚持“命题与辅导分开”的原则。
  (九)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均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严禁巧立名目增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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